精神卫生法对使用约束带有哪些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门诊、急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暂时采取约束或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出于以下目的:
(一)保障患者自身的安全。
(二)保护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
(三)保障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早日康复。
(四)保护医务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三十八条 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之前,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应当仔细评估患者的情绪、合作程度、行为表现等,努力劝导患者配合治疗。
第三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精神科执业医师的医嘱实施约束或者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
第四十条 约束后巡视
精神科护士每15分钟至少应当巡视一次被约束或者隔离的患者,每2小时应当松解约束保护带一次,持续约束保护时间,白天不超过4小时,夜间不超过12小时。
患者被连续约束48小时或者达72小时,应当由具有副主任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对患者进行检查,并对是否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或者隔离措施作出评估。
第四十一条 老年精神障碍患者在住院期间,为防止发生意外,可以不经医生医嘱,由病房护士长决定使用或者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四十二条 被约束的患者的护理交班应当在床边进行,内容包括松紧情况、皮肤情况、保护带数目以及护理记录是否完整。
第四十三条 实施约束和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过约束技巧等方面的专门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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