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对由各级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不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机构和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由政府或者有关政府部门另行制定;
(三)规范性文件满5年或者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满2年的,宣布失效;
(四)对有效期未满,但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五)对有效期已满,确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程序经审查后由制定机关重新公布;
(六)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未满,且内容合法,需要继续执行的,经审查确认为继续有效;
(七)未列入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设置清洁生产目标,应考虑什么因素?
1、设置目标的类型 近期目标:指本轮清洁生产审核需达到的目标,包括环保目标和能耗、水耗、物耗、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目标。 中长期目标:指持续清洁生产,不断进行完善或进行重大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后所达到的水平和能力。中长期目标的时间一般为2-3年。
2、设置目标的原则:先进性;可操作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经济效益明显。 3、应考虑的因素:环境管理要求和产业政策要求;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和设备能力;国内外类似规模的厂家水平;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企业资金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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