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协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根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党政机关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政协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党政机关公车改革完成后,核定保留的应急公务用车、实物保障用车以及调研和集中公务活动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运行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政协机关车辆调度和管理工作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
日常管理
第五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六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为有利于提高公务用车的运行效率,降低成本和便于管理,机关公务车统一办理ETC收费系统,定期结算和审核;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驾驶员要随时掌握ETC系统和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辆管理人员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不得报销高速公路路桥费用。特殊情况需说明,否则不予报销。
第七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派车和登记规定。办公室统一印制《县政协机关公务用车申请派车单》和《县政协机关公务用车运行情况记录》。派车人或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车辆派车单,不得遗失。派车人记录每天应急公务用车运行情况和运行费用明细,半年进行一次油耗、维修、过路过桥及保洁保养等费用审核,一年汇总成册送相关领导和部门。
第八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规定。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综合大楼指定车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停放到综合大楼指定车位(领导因工作需要用车时,驾驶员到单位开车,用完后立即将车开回单位指定地点停放);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九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工作人员公车私用,按相关纪律规定处理;驾驶员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之一。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是正式职工的,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关条规处理,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
调度与使用
第十条 用车原则。应急公务用车本着安全第一、厉行节约、先急后缓的原则,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第十一条 使用范围。应急公务用车以保障应急工作为目标,用于保障机关应急公务出行,不得固定给个人使用;应急公务车优先保障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的公务出行。
第十二条 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东至白氏坪经济开发区办公楼,南至清江古城,西至龙舟坪镇政府办公楼,北至龙舟坪村委民委员会),原则上不允许使用应急公务车,但县委、政府及本单位召集的临时重大会议、重要活动以及公务接待活动可安排使用公务用车。同时,尽可能满足退休干部职工参加重大活动、患重大疾病到宜昌区域内住院治疗等需要用车的要求。
第十三条 节假日值班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时间,驾驶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保证车辆及时到位。
维修与保养
第十四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公务车实行定点保养维修,定点保养维修单位按政府采购定点单位确定1—2家,公务车保养维修应先由司机向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提出保养维修项目及概算,审批同意后,指定维修点凭政协办公室维修《通知单》进行保养维修。保养维修金额在5000元以内由分管副主任审批,5000元以上由秘书长审批,车辆大修或修理金额一次超过10000元需同时报分管机关的副主席同意。车辆维修结束后,由驾驶员及时办理签字认可手续。指定维修点凭《通知单》和相关凭证结算相关费用。驾驶员不得私自购买更换零部件,不准自行联系修车和添置车内设备、用品,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驾驶员负责对维修或更换配件项目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保洁清洗费用实行定点包干管理办法,每月每辆公车不能超过8次,严禁在保养保洁处更换或配置车辆配件,如有违反,其费用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虚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私人车辆使用和公费保洁私人车辆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并给予相应经济赔付。
第十九条 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按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车辆管理人员每季度统一结算一次;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办理,按财务规定程序审核报销。
第二十条 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过桥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机关财务会计审核后,按程序审批报销。绝不允许报销公事夹带私事和与工作无关的费用,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按照相关条规从严从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机关公务车辆的修理、各种消耗分车建立台帐,实行“一车一账,单车核算”,年终予以通报。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车辆。如违犯而产生的后果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服务热情;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
7、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妥善保管专用工具和配件,丢失者照价赔偿。
9、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公休期间,须将车钥匙交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保管。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的出差补贴及福利待遇严格按机关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规定第九条进行处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和调度,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编内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每年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次年是否续聘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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