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保洁服务标准及处罚条例
一、小区保洁服务标准
1、保洁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定期对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如街道、公园、绿地等)进行清洁、打扫和保养,以确保小区内环境整洁、清洁。
2、保洁人员应定期清扫小区内的道路、楼道、走廊、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确保小区内环境的卫生。
3、保洁人员应定期清扫小区内的绿化设施,如绿地、树木、花园、草坪等,以确保小区内环境的美观。
4、保洁人员应定期清扫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如游乐场、公共厕所、垃圾箱等,以确保小区内环境的卫生。
5、保洁人员应定期清扫小区内的污水沟、排水管道等排水设施,以确保小区内环境的卫生。
6、保洁人员应定期清扫小区内的消防设施,以确保小区内环境的安全。
二、小区保洁服务处罚条例
1、对违反小区保洁服务标准的保洁人员,将依据本小区的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处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警告、记过、留用察看等。
2、对拒不按照小区保洁服务标准执行工作的保洁人员,将依据本小区的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处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警告、记过、留用察看等。
3、对拒不遵守小区保洁服务标准的保洁人员,将依据本小区的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处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警告、记过、留用察看等。
4、对拒不执行小区保洁服务标准的保洁人员,将依据本小区的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处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警告、记过、留用察看等。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政服务活动,维护家政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家政服务活动,以及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和规范家政服务活动的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家政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保洁、烹饪、生活照护等各类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有偿服务活动。第三条家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安全便民的原则。家政服务业的管理应当遵循促进行业发展、监管和服务相结合、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家政服务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制定政策措施,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本市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家政服务业重大政策制定,协调家政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第五条市、区商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职责,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规范家政服务活动,指导家政服务行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市、区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房屋管理、民政、教育、公安、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政服务管理和促进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协助做好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本市支持家政服务行业组织的发展,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加入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发挥对本行业的指导、服务职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引导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提升服务质量,维护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的家政服务机构,包括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在其经营场所公示相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可以联系家晤士官网右侧在线客服(值班热线)等服务信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其网站或者应用软件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相关证照信息,并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服务信息。家政服务机构招用家政服务人员,或者为家政服务人员居间介绍的,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技能证明、健康证明等证件,了解其从业经历和服务意愿。第九条本市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依法与用户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依法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家政服务人员与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家政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定期开展服务技能、法律、职业道德、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培训,并建立服务质量跟踪制度,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工作经历、服务评价等情况予以记录。第十条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可以接受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用户的委托,为双方提供居间服务。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应当充分了解用户需求和家政服务人员基本情况,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家政服务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第十一条用户通过家政服务机构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的,有权了解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的有关信息,查验相关证件;要求家政服务机构或者家政服务人员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并对其服务作出评价。用户直接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的,有权了解家政服务人员的有关信息,查验相关证件;要求家政服务人员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务。鼓励用户通过家政服务机构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第十二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尊重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如实介绍与家政服务有关的家庭情况;用户及同住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危及家政服务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形,应当如实告知家政服务人员。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谩骂、侮辱、虐待、殴打家政服务人员;(二)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家政服务;(三)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可能对其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家政服务;(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政服务活动,维护家政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家政服务活动,以及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和规范家政服务活动的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家政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保洁、烹饪、生活照护等各类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有偿服务活动。第三条家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安全便民的原则。家政服务业的管理应当遵循促进行业发展、监管和服务相结合、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家政服务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制定政策措施,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本市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家政服务业重大政策制定,协调家政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第五条市、区商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职责,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规范家政服务活动,指导家政服务行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市、区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房屋管理、民政、教育、公安、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政服务管理和促进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协助做好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本市支持家政服务行业组织的发展,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加入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发挥对本行业的指导、服务职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引导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提升服务质量,维护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的家政服务机构,包括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在其经营场所公示相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可以联系家晤士官网右侧在线客服(值班热线)等服务信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其网站或者应用软件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相关证照信息,并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服务信息。家政服务机构招用家政服务人员,或者为家政服务人员居间介绍的,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技能证明、健康证明等证件,了解其从业经历和服务意愿。第九条本市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依法与用户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依法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家政服务人员与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家政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定期开展服务技能、法律、职业道德、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培训,并建立服务质量跟踪制度,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工作经历、服务评价等情况予以记录。第十条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可以接受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用户的委托,为双方提供居间服务。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应当充分了解用户需求和家政服务人员基本情况,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家政服务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第十一条用户通过家政服务机构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的,有权了解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的有关信息,查验相关证件;要求家政服务机构或者家政服务人员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并对其服务作出评价。用户直接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的,有权了解家政服务人员的有关信息,查验相关证件;要求家政服务人员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务。鼓励用户通过家政服务机构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第十二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尊重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如实介绍与家政服务有关的家庭情况;用户及同住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危及家政服务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形,应当如实告知家政服务人员。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谩骂、侮辱、虐待、殴打家政服务人员;(二)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家政服务;(三)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可能对其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家政服务;(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上海家政公司招聘?
实注100万的市级家政公司,实实在在的服务。
1、 安全上海诚信家政公司,规模大,资质强!十六年诚信经营口碑,对员工真诚负责任!与其他小家政中介有质的区别!公司员工住宿免费、家政技能培训免费、培训合格后安排工作免费,加24小时家政服务保险、协议到期后信誉押金全额退还!
3、有保障公司定日定时把工资发放到员工个人账户,诚信员工第一时间收到账户入账银行短信通知;避免雇主拖欠或扣发家政服务阿姨的工资,使阿姨投诉无门 —员工工资有保障;个人意外险、个人重大疾病险、雇主财产和雇主人身意外险、家政保险全面 —员工安全有保障;诚信员工是公司的一员免费住宿,加入诚信集团、诚信公司就是诚信员工的家,有亲情 —员工食宿有保障。公司总经理 张子良坦言:在未来的2-3年内、上海诚信家政公司作为上海市家庭服务行业协会的优秀会员单位,在国家政策的大好形势、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家协的扶持与支持下、诚信员工的社保(养老金)入保率由现在的7%提高到80%以上!—员工养老有保障。 ——这就是你加人诚信的理由!
根据上海诚信家政公司用工需求和上海市家庭服务协会统计,2011年度上海市家政服务需求量在80万左右,2012年预计、高端雇主需求有很大的上升,在2011年度37%的登录下大上海人才网进行职位搜索下吧,到时候只要输入关键词就会显示相关的企业信息的,操作比较顺手2012年度中国家庭服务考察,上海站消息:上海诚信家政公司,信用度98%。我的老乡大部分都在诚信家政,很安全的家政公司。实注100万的市级家政公司,实实在在的服务。
1、 安全上海诚信家政公司,规模大,资质强!十六年诚信经营口碑,对员工真诚负责任!与其他小家政中介有质的区别!公司员工住宿免费、家政技能培训免费、培训合格后安排工作免费,加24小时家政服务保险、协议到期后信誉押金全额退还!
3、有保障公司定日定时把工资发放到员工个人账户,诚信员工第一时间收到账户入账银行短信通知;避免雇主拖欠或扣发家政服务阿姨的工资,使阿姨投诉无门 —员工工资有保障;个人意外险、个人重大疾病险、雇主财产和雇主人身意外险、家政保险全面 —员工安全有保障;诚信员工是公司的一员免费住宿,加入诚信集团、诚信公司就是诚信员工的家,有亲情 —员工食宿有保障。公司总经理 张子良坦言:在未来的2-3年内、上海诚信家政公司作为上海市家庭服务行业协会的优秀会员单位,在国家政策的大好形势、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家协的扶持与支持下、诚信员工的社保(养老金)入保率由现在的7%提高到80%以上!—员工养老有保障。 ——这就是你加人诚信的理由!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清洁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乡村清洁,是指乡村生产、生活垃圾及污水、人畜粪污和农业废弃物等的收集处理和村容村貌的日常维护、清洁卫生等活动。第三条乡村清洁应当遵循政府主导、村民自主、社会参与、多元投入、注重实效、因地制宜的原则。第四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清洁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主体参与乡村清洁设施建设与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村庄清洁行动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检查考核。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务、林业、教育、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乡村清洁工作。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乡村清洁工作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的乡村清洁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履行好相关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居)民开展乡村清洁工作,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卫生公约等清洁卫生制度,做好清洁卫生的日常维护。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村(居)民小组负责组织村(居)民做好村寨内道路、河道、水渠、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负责其管理、使用范围内的清洁工作。第六条村(居)民应当履行清洁义务,按照要求处置产生的生产生活垃圾、污水等,保持各自住宅房前屋后、庭院等的环境清洁卫生。第七条农贸市场、废旧物品收购站、旅游景区、餐馆、商店、酒店等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负责各自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工作。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维护乡村清洁,对有损乡村清洁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扶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村民自筹、产生者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第二章设施建设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乡村清洁的要求,规划、建设和配备生产生活垃圾、污水、人畜粪污、农业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理等清洁设施、设备,完善区域性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第十一条自然村寨、社区应当结合实际,集中或者分散处理生产生活污水。提倡因地制宜,采取人工湿地和微动力或者无动力生态处理等适宜方式处理排放。已经建成公共排污管网的,应当将污水接入排污管网处理排放。新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应当统一规划建设雨污分流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对村(居)民住宅进行环境卫生改造。村(居)民在新建、改建住房时,应当配套建设卫生厕所。第十三条乡(镇)和村(居)所在地等人员活动较为密集的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卫生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向公众开放并保持日常清洁。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畜禽屠宰场,应当配套建设粪污收集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转。第三章运行维护第十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乡村生产生活垃圾城乡统筹收运处置机制,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第十六条乡村生产生活垃圾由住(用)户及时清扫、定点放置,村(居)负责收集,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转运,县(市)负责处理。暂不具备转运条件的偏远乡村,可以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第十七条因地制宜推行垃圾分类制度,普及、培训分类知识,根据条件加快实施乡村生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住(用)户投放垃圾前应当进行初步分类,将易腐垃圾、可燃烧物等充分回收利用与减量化处理。第十八条单位和住户应当将建设、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到指定地点。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十九条垃圾的投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等环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散、流失和渗漏,避免造成二次污染。第二十条提倡垃圾桶装化,及时定点投放到垃圾收集池、箱。倡导、鼓励就地取材和就简就便使用竹木制品、藤草制品、纸袋布袋等可降解绿色环保包装物,减少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鼓励和支持使用有机肥、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可降解农用薄膜,推行生态环保、清洁安全的农业生产技术,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促进生态环境恢复和改善。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政服务活动,维护家政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家政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家政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在家庭成员的住所或者其指定的场所有偿提供照护、保洁、烹饪等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活动。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政服务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家政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和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第四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业管理和促进工作。发展改革、商务、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大数据发展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政服务业管理和促进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促进家政服务业的发展。第五条支持家政服务行业组织的发展,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加入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建立家政服务纠纷调解机制,加强行业自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引导家政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提升服务质量。鼓励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制定行业服务规范指引和服务价格指引。第二章规范服务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家政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指派或者介绍家政服务人员等经营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包括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可以联系家晤士官网右侧在线客服(值班热线)等信息。家政服务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相关证照信息或者证照信息链接标识。公示的证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第七条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订立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其订立服务协议,家政服务人员可以按照规定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第八条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政服务消费者依法订立家政服务合同或者家政服务中介合同。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消费者通过家政服务中介机构达成合意的,应当依法订立家政服务合同;通过其他途径达成合意的,鼓励以书面形式订立家政服务合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鼓励使用示范文本签订家政服务合同。第九条家政服务机构履行以下义务:(一)核实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信息;(二)按照规定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录入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从业经历、服务技能等信息;(三)向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如实告知家政服务相关信息;(四)接受并协调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的投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家政服务人员工作档案;建立家政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家政服务人员参加体检,并承担费用。鼓励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心理状况筛查和心理咨询辅导。第十条家政服务机构为家政服务人员建立的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个人身份信息;(二)从业经历、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信息;(三)健康证明、体检结论查询结果信息;(四)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的本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信息以及信用信息等查询结果信息;(五)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家政服务合同、中介合同等;(六)家政服务评价、服务纠纷及其处理情况;(七)参加家政服务相关保险以及理赔信息;(八)建立工作档案所需的其他信息。有关单位应当为核实家政服务人员信息依法提供便利。第十一条家政服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指派或者介绍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二)为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消费者指派或者介绍家政服务人员;(三)指派或者介绍未按照规定参加体检或者体检不合格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保山市乡村清洁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乡村清洁,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除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区域以外的乡村垃圾、污水、废弃物的清扫、收集、处理等乡村清洁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乡村清洁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基层自治、多元投入、全民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领导,将乡村清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政府投入、村集体支持、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参与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投入机制。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乡村清洁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推进乡村清洁的政策措施和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二)建设垃圾处置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配备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三)综合整治农村水系,治理农村污水;(四)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乡村清洁服务商等方式,为乡村清洁提供专业化、标准化服务;(六)创新乡村清洁管理机制,推广使用垃圾、污水处理新技术;(七)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清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计划;(二)组织或者协助实施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三)确定保洁方式和服务标准;(四)组织开展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五)治理农村污水;(六)组织开展乡村卫生整治和清洁公益活动,维护公共场所清洁;(七)组织清理乡村河流、池塘、沟渠、道路等的垃圾、淤泥、污水;(八)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履行乡村清洁工作职责;(九)对乡村清洁投入的资金、收取的费用和支出情况进行监督;(十)建立、落实乡村清洁监督和举报等制度;(十一)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清洁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的相关工作。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乡村清洁管理制度,落实乡村清洁责任制,做好辖区范围内的乡村清洁工作。第九条村(居)民负责其入户道路、住宅庭院、房前屋后、承包管理的田地、林地、水池(窖)、坝塘等区域的清洁。按照要求建设卫生厕所和处理污水,对所产生的垃圾分类后投放至指定场所。第十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负责其管理和使用区域的清洁工作,对所产生的垃圾应当进行分类处理。第十一条节庆、文体、喜庆和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由活动组织者负责及时清扫保洁。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因地制宜推广乡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处置,实现无害化、减量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合理设置乡村公共卫生厕所,推进乡村公共卫生厕所建设、改造和管理。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废旧农膜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鼓励、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可降解、无污染农用薄膜,推广生态农业、绿色植保等农业清洁生产技术。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应当根据规定及时处置。第十五条乡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粪污收集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转。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科学处置,不得污染环境。鼓励实施种养结合循环模式,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本站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1444646479@qq.com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转载请注明出处:365家政网